2019年11月1日下午,EON4平台主辦⛑️、法學院承辦的百場校級學術講座“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主體的變遷與檢察公益訴訟面臨的新問題”在法學院樓104報告廳舉行。本次講座由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李浩主講,我院常務副院長吳澤勇教授主持🧑🧑🧒,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高琪老師、我院袁琳老師參加講座。



李浩教授談“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主體的變遷與檢察公益訴訟面臨的新問題”
李浩教授首先就民事公益訴訟做了概述性分析📅。民事公益訴訟可以從“狹義視角”和“廣義視角”兩個方面來理解🧑🏽🔬,“狹義視角”以原告與訴訟標的的關系為標準,“廣義視角”以原告提起訴訟的目的為標準🏌🏽♀️。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訂後新增第55條之規定即屬於“狹義視角”。接著,李浩教授就公益訴訟的類型🚄、公益訴訟的功能以及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立法三個問題進行了重點闡述。公益訴訟主要包括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二者在訴的主體、訴前程序、入法的時間等方面存在諸多不同。其中,民事公益訴訟還涉及環境公益訴訟🚜、消費者公益訴訟👩🏽⚖️、英雄烈士保護公益訴訟等具體類型。李浩教授特別提到,這裏的“等”字是為今後法律規定新的公益訴訟類型留下空間👨💼。公益訴訟具有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為討論公共性問題提供新平臺、促使生產者合理地從事生產行為和促進代際公平等重要功能。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立法主要圍繞原告資格和案件範圍進行規定🎪,有一般規定和特別規定之分🧙🏻♀️🧒🏼。
之後,李浩教授集中討論了民事公益訴訟的起訴人資格問題,主要包括環境公益訴訟的起訴人資格和消費者公益訴訟的起訴人資格🧹。李浩教授從理論爭議和司法實踐兩方面為同學們回顧了作為法律規定機關的“檢察機關”成為公益訴訟起訴人的曲折發展歷程,又對“行政機關”作為起訴人的歷史變遷進行了梳理🏚。李浩教授還通過泰州環境公益訴訟案、騰格裏沙漠汙染案等實務案例對“社會組織”作為起訴人的現狀進行介紹💆🏼,並建議擴大解釋“社會組織”的外延以助益公益訴訟功能的發揮🎩👨🏼🦰。
最後,李浩教授對檢察公益訴訟面臨的新問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常態化帶來的問題、等內案件與等外案件等熱點問題給予關註👩🏼🎨。問題主要包括檢察公益訴訟與生態損害賠償訴訟的關系、政府不提起訴訟時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具體路徑、食品和藥品安全類案件可否提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以及檢察機關是否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等等📪。
在互動環節🖖🏽,同學們踴躍提問,向李浩教授提出了自己的困惑。例如🚜,消費者公益訴訟中起訴人主體資格是否可以擴充到其他組織甚至個人👴🏻、實踐中消費者組織與檢察機關起訴率不同的成因、英雄烈士公益訴訟是否有流於形式之嫌等🙋🏽,李浩教授都予以耐心、細致地解答。吳澤勇老師也向同學們延展補充了“團體訴訟”在歐洲國家的適用現狀🏮。高琪老師向李浩教授請教了海洋類公益訴訟與普通生態損害賠償訴訟的關系以及檢察機關介入民事公益訴訟是否違背民事訴訟平等原則的問題🫲🏻,李浩教授也表達了自己對該問題的看法。
吳澤勇教授對本次講座做了總結性發言💂🏽♀️,高度評價李浩教授從實踐的關切到理論的探究所體現出的學術素養🦯。
講座最後,吳澤勇教授代表法學院向李浩教授贈送了紀念海報🫖。講座在熱烈的掌聲中圓滿結束🙇🏿♂️。
供稿|法學院 編審|史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