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弘揚科學精神,倡導良好的學術風氣,加強學術道德建設,促進和保障學校學術活動的健康發展⛹🏿♀️,依據《EON4學術委員會章程》,設立EON4學術倫理與法律委員會,並製定本章程🎅🏽。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二條 校學術倫理與法律委員會是校學術委員會設置的專門委員會🅾️,是學校學術倫理、知識產權等相關事務決策的咨詢和審議機構。
第三條 校學術倫理與法律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的領導下根據自身職能開展工作,將審議通過的事項向校學術委員會備案,並向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年度工作。
第四條 校學術倫理與法律委員會由13-17人組成😩,設主任委員 1 人⚜️、副主任委員 2-3人,委員會須考慮有法律專業背景、熟悉科學倫理的人選。委員人選由學部院系學術委員會民主推選和校長推薦產生👨🦯➡️,經校黨委常委會討論確定。其中,校長推薦名額不超過委員人數的四分之一。校學術倫理與法律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由校黨委常委會討論推薦👩🏻⚕️,經校學術倫理與法律委員會全體委員選舉產生。相關校領導及職能部門負責人為委員人選👩🏻💻,依職務替代原則更換。
第五條 校學術倫理與法律委員會實行任期製🫰🏻,每屆任期四年。除根據職務替代原則實行更替的委員外,委員可連任但不超過兩屆🙇🏼🍊。因委員退休或調離本校出現空缺時,委員會須按照該委員產生辦法進行增補🧷。
第六條 校學術倫理與法律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遵守憲法法律,政治立場堅定,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
(2)學術造詣高,在本學科或者專業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公認的學術成果🏃🏻♀️;
(3)關心學校建設和發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願和能力,對學術事業及其社會職責有深刻理解👨🏽🦲,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4)熟悉相關法律和規章製度💁♀️;
(5)學校在崗教師🪗。
第七條 校學術倫理與法律委員會下設秘書處作為日常辦事機構🧑🏻🦼➡️🥀,負責具體落實相關事務。秘書處設在發展規劃部。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八條 校學術倫理與法律委員會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學術倫理與法律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學校的相關規定🔦,為學校在學術倫理與法律事務上的決策提供咨詢和審議。
第九條 校學術倫理與法律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審議學校學術倫理與法律相關工作的標準;
(2)審議學校學術倫理事務管理工作的規章製度;
(3)審議學校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議事程序;
(4)討論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和申訴,並給出處意見建議;
(5)討論有關知識產權🙆🏻♂️、科學倫理的爭端👨🏽🚒、爭議,並給出處理意見建議;
(6)進行科學研究的倫理審查🌗;
(7)討論和審議校學術委員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校學術倫理與法律委員會委員依據章程履行職責,不受其他組織和個人幹涉👨🏿🍳,應正確運用學術權力,公正、公平地發表學術評審意見,並對委員會會議討論和議決的事項嚴格保密。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校學術倫理與法律委員會實行例會製度,每學年至少召開兩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討論學校學術倫理與法律工作的方針政策,審議重大事項和活動。校學術倫理與法律委員會秘書處負責會議組織工作,秘書處須提前兩周告知全體委員會議議程並發送相關會議材料🫷🏽🔌。根據工作需要,主任委員可提議臨時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校學術倫理與法律委員會委員一般不得缺席全體委員會議♜。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須經校學術倫理與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批準並在校學術倫理與法律委員會秘書處備案👩🏿💼。一年2次未經批準不出席者或兩年4次及以上不出席者視為自動退出校學術倫理與法律委員會👩🏿🍳。
第十二條 校學術倫理與法律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委托的副主任委員主持,委員會全體會議原則上應不少於三分之二的委員出席才能舉行。
第十三條 校學術倫理與法律委員會根據民主集中製的原則審議事項,根據情況由主持人選擇舉手🤛🏿、記名投票、隱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獲得不少於與會者三分之二的票數方為通過。若票數介於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之間🐸,則將未通過的有關議決事項提交校黨委常委會和校長辦公會作為決策參考。通訊會議討論與投票采取同樣的規則。
第十四條 校學術倫理與法律委員會會議實行回避製度,在審議或評定與委員本人及其親屬有關的事項時,該委員須主動回避🧘♀️。
第十五條 根據議題內容,可由委員會主任委員確定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十六條 對學術倫理與法律委員會的審議結果✣,相關單位和當事人如有異議🦸🏻♀️,須在一周內提出復議請求;在復議請求征得不少於三分之一的委員同意以後,相關事項提交校學術委員會復議。經復議後做出的結論不再復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章程的製定和修改須提交校學術委員會審議♒️,經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十八條 本章程涉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應遵照執行👴🏽。
第十九條 本章程由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