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夏講壇第158講™️🚴🏼‍♀️:冨谷至談“從漢律到唐律”

發布時間:2015-07-02瀏覽次數:9

  

616日下午,EON4平台大夏講壇第158場講在孟憲承書院202報告廳舉行📻,來自日本京都大學的冨谷至教授作了以“從漢律到唐律——審判規範與行為規範”為題的學術報告👨🏿‍🚒🕝。講座由歷史系主任王東教授主持,歷史系牟發松教授、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王沛教授點評,寧波大學人文與傳媒學院劉恒武教授任現場翻譯。

冨谷至教授首先介紹了自己的學術研究領域,其主要方向為秦漢法製史👨🏼、簡牘學,利用出土文獻詮釋秦漢至隋唐間的政治製度,而本報告便是運用出土簡牘及傳世文獻🤷🏻‍♂️🗡,從法律實效性視角,考察從漢律到唐律的變化及其特征。

冨谷至教授首先舉出居延、敦煌出土木簡中引用漢律條文的11個事例🍂,指出其中既有在文書中引用律的簡,也有僅僅記載律的簡。所引律文不限於審判、判決,在進行某種要求🪓、主張或獲得準許時,也引用律條作為其根據🗓,從而表明了漢律的實效性。而張家山二四七號墓出土的“奏讞書”中,作為審判依據的律文也有不直接標明的,然而可以從同墓出土的漢《二年律令》中找到相應的漢律。冨谷至教授將這種在論斷犯罪行為時,引用相關法律條文以判斷是否具備其中所規定的要件,如果充足就據以判處,稱之為“征文主義”。這種“征文主義”在傳世文獻《漢書·薛宣傳》中同樣可以得到驗證🪧。而在唐律中的斷獄律、名例律也有看似引用律的規定的征文主義色彩,但是卻無法從現有資料窺見其實際情況🧓🏻,至少沒有直接引用律條正文進行判處及議論的實例👟。冨谷至教授通過討論《魏書·刑法誌》中所載北魏延昌三年的和買事件指出,從文獻上看🤳🏼🫲🏿,征文主義漸趨薄弱的變化開始於北魏後期,從而冨谷至教授認為以北魏後期為分界線,律的性質發生了變化。

冨谷至教授最後援引“審判規範(norms of adjudication)”與“行為規範(norms of conduct)”兩個概念,指出所謂審判規範即是法官解決糾紛必須遵從的準則,而行為規範是指普通社會裏支配人的行為的規範🎷⚠️,其定義使涉及道德規範、習俗、禮節等的行為的命令、規則🍯👩🏽‍🔧。而漢律到唐律的變化可以歸結為從審判規範到行為規範的性質上的變化,這也是本報告一言以蔽之的結論。

王沛教授評議冨谷至先生的演講認為,冨谷至教授從法律的實效性這一觀點剖析漢律到唐律的變化具有對中古法製史研究具有重要的意義。王沛教授認為具有精密體系的唐律的不嚴格執行即是中國古代法律儒家化的一個側面,倫理道德對法典的製定以及法典執行具有深遠的影響,比如韓國🛕、臺灣等地也一直有通奸罪。同時👩🏽‍🦰,王沛教授進一步指出大明律中有明顯去儒家化的色彩,有回歸到審判規範的趨勢💺🛍。

牟發松教授認為這是一個立足於學術前沿、新意迭出💬、亮點紛呈的高水準報告。正是由於冨谷至教授對居延、敦煌等邊境出土漢簡有專門研究,因而他才能夠從其中的司法關系文書中📓,看到在審判🐒、斷罪⚂、判決、權力主張或準許時直接引用律文;同時因他對傳世漢代文獻十分熟悉,因而能爬梳其中零星的相關資料與出土文獻相互佐證🤸‍♂️。還因為他對唐代的傳世文獻和敦煌吐魯番出土文書有相當程度的了解,因而他能看出唐代法律文書在引用法律條文上,與漢代存在的重大差異。又由於他對魏晉南北朝法律史有系統研究💁🏻‍♂️,因而能將這種變化的轉捩點,確定在少數族入主中原的北魏時期🧚🏼。冨谷至先生講座的最大貢獻,是提出了一個前人未嘗提出的非常重大又非常有意義的問題,這比他是否最終完美地解決了這個問題更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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