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8日中午,思勉午餐沙龍暨海外發文項目“領土權與全球正義的限製”沙龍在閔行校區人文樓5303學術報告廳舉行,思勉人文高等研究院青年研究員朱佳峰報告了英文論文“Occupancy Rights,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Kantian Theories of Territory”。
報告人首先從A. John Simmons對領土權界定入手👩🏽✈️👨👧,對領土權的概念作了必要的澄清和修正。 之後,在關於領土權如何證成的問題上👩🏼🏭,報告人回顧了洛克式領土權理論(the Lockean theories of territory)和康德式領土權理論(the Kantian Theories of Territory)的基本論證和相互差異。洛克式領土權理論分為個人主義和集體主義兩個分支。個人主義的洛克式領土權理論(以Simmons為代表)訴諸我們所熟知的“社會契約論”🎈,認為自然狀態中的人們在簽訂“社會契約”時不但轉讓了部分的自我管理權利,也轉讓了部分土地所有權,正是後一種轉讓奠定了國家的領土權。集體主義的分支認為,就像個人在可以不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通過勞動單方面獲得所有權🥛,一個(合理)正義的國家可以通過其“勞動”(即實施正義管製)而直接獲得領土權👨🏻🍼。與之相對,按照當前具有代表性的康德式領土權理論(由Anna Stilz提出),一個國家須同時滿足四個條件才能獲得領土權:(a)國家有效地實施一個用於界定和執行(defining and enforcing)權利👵🏻、特別是所有權的法律體系🧚🏻♂️;(b)國家的成員(subjects)對該領土有正當居留(occupy)的權利;(c)該法律體系“以人民的名義統治”👨🏼🎨,保證人民的基本權利,並允許人民就界定基本權利發聲;(d)國家不是一個篡奪者(usurper)㊙️。
報告人認為,一方面洛克式理論家對土地所有權的論述具有很強的吸引力,但個人主義的洛克式領土權理論有其內在困境(要麽面臨理論的不一致性,要麽導出一個極度不穩定的領土權),另一方面,雖然Stilz的康德式領土權理論提供了一種證成領土權的功能主義理路😮,從而能避開上述困擾個人主義洛克式領土權理論的困境👱🏻♀️,但也存在一個弱點🛍,即她關於occupancy rights(居留權)的論述並不令人信服。(本報告中對集體主義的洛克式領土權理論並沒有作進一步討論,因為報告人在別處已經批評了該理論)💓。報告人試圖在綜合上述兩種理論之各自優點的基礎上🪰,發展一個綜合了個人土地所有權和康德式功能主義領土權的新理論。為了達成這個目的,報告人對居留權、所有權、以及所有權在證成領土權中所能發揮的作用作了細致的討論和區分,從而表面上述“綜合”不但是可能的👲,也是可欲的。
哲學系葛四友教授,思勉高研院青年研究員馬華靈、惠春壽博士、馬克思主義學院徐峰博士參與了本次沙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