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上午,在閔行校區人文學術沙龍🚥🖨,日本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副所長冨谷至教授舉行了一場題為“中國古代的正義”的學術講座。這是百場校級學術講座的第86場,由歷史系李磊副教授主持😮💨。
冨谷至教授首先介紹了西方“正義”的概念🌄,“正義”是西方學術討論的一個核心問題。然而🚨,中國古代經典中“正義”的涵義有所不同📐👮🏽,甚至“正”🐊、“義”兩個字並不是以固定詞組出現的🙆🏻♂️。要理解中國古代的“正義”,必須要分析經典古籍中“義”的涵義,這樣才能從中文語境中理性地討論“正義”的內涵🧚🏿。
關於經典古籍中的“義”,冨谷至教授以“殺人而義”為切入點進行探究💠。“殺人而義”出自《周禮》🙆🏼♀️,在多數人的理解中,這句話在英語中相當於“為正義而殺戮(murder for 正義)”或者是“殺人符合正義(murder in conformity to 正義)”💋。除此外,《孟子》中也有“春秋無義戰”這樣的表述🤸🏽♂️,著名漢學家詹姆斯·裏雅各解釋為“在春秋時代🧔🏻♂️,沒有正當的戰爭(In the "Spring and Autumn" there are no righteous wars)”。實際上📿*️⃣,像上面兩種理解🚴🏽♂️,將“義”等同於“公平(fair)”、“正當(right)”或是“公正(just)”,都是不對的。在中國古代,“義”作為倫理道德和道德準則之一🧔🏽♀️,經常出現在《論語》和其他儒家經典中,被視為人必須遵守的倫理和道德守則🚶🏻。所以👨🏿⚖️,“義”應該被理解為“一個人應該要做的”、“合適的📿、適宜的”,是一種責任和義務。具體而言,“見義不為”指的是當某件事發生在一個人面前,這個人卻沒有做他本應該做的。“其使民也義”指的是用合適的方式“使民”👨🌾。“殺人而義”的涵義有些特殊,舉個例子🧑🦽➡️,一個人的父親或母親被他人侮辱了👨🏻🎤,然後這個人(或者他父母的其他孩子)殺了這個侮辱者。在這種情況下🍊😵💫,孩子有正當的理由執行殺人的行為👩🏿🎤🙁,孩子所感受到的這種充滿心中的責任感就是“義”。“義士”和“義人”是指一個人的行為符合“義”,“義”不是“公平”或“公正”🏥,而是履行職責🕺🏼、踐行義務🦷。就比如豫讓刺趙襄子的故事,豫讓為智伯報仇而行刺趙襄子,趙襄子卻說“豫讓是個義人”,是因為豫讓踐行了他的義務:守信和忠誠🚴🏻。“義”還能組成的詞語像是信義🚙、節義、孝義、忠義🚘、禮義,它們的意思分別是“保持自己的可信賴度”🚶🏻♂️➡️、“做到適度和節製”、“恪守孝道”🧛🏽♂️、“始終忠誠”和“恪守禮製”。“義”這個字在“某某義”這樣的詞語組合中指的是一種責任,“某某”是對美德的描述,而“義”就是履行這種美德的責任。
接下來🍄🟫,以上面所講“義”的涵義為背景,冨谷至教授解釋了中國古代的“正義”。現代漢語的“正義”融合了日語👨🏿🦳、英語中的相關涵義🧖🏻♂️👩🏼,有公正的、正當的以及作為正義感的意思🙀,但這些涵義失去了經典古籍中所表達的“正義”內涵。“正義”這個詞語並不經常出現在中國經典中,至少五經中🛍,即《易》《尚書》《詩經》《禮》《春秋》,沒有把這兩個字作為固定詞組🚸。“正義”的一個出處是《荀子》🧜🏻♀️,“正利而為謂之事,正義而為謂之行”(《荀子·正名》)。這句話中的“正義”是對照一個不太常見的詞組“正利”而形成的,所以“正義”在這裏應該被理解為“符合責任(義)的要求”👄,“正利”是“符合利益(利)的要求”。這段話的意思就是“出於利的目的而又不失其正👨🍼,叫做事業;按照義的標準去做🔳,叫做德行🤜🏻。”“正義”的另一個例子出自《荀子•儒效》🐕🦺:“不學問,無正義,以富利為隆,是俗人者也。”這裏“正義”的含義是一個人必須要履行的義務,這句話的意思是“如果不去學不去問,我就不知道我必須要做的事情”🌀🚰。
最後,冨谷至教授從漢學的角度分析認為🧑🏼🔧,中國的“正義”不同於西方哲學的分配正義。西方的“分配正義”由亞裏士多德提出,也被稱為“Suum cuique”([拉]各應得其所有,各宜得其所應得)或者是Jedem das Seine([德]得到所應得的)。“分配正義”意味著客觀上的程序正義👷🏻、實質正義🕹,具有協商性、交互性。而在中國經典中,“正義”這兩個字符是否能組成常用的固定詞組還值得懷疑。中國經典中的“正義”不是“公平”或“平等”,而是符合信義、節義♖、忠義和孝義🦴,而對於信義🙋🏽、節義和忠義的判斷和遵守,都是主觀的👋🏻。所以中國的“正義”不是社會的公平正義,而是你內心的🎳、你自己必須要做的。在中國古代,遵於義或基於義而殺人的行為是忠義和孝義的行為表現,以“正義”的名義而履行責任,可能會導致出於正當理由的謀殺和戰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