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下午,日本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副所長冨谷至教授在閔行校區人文樓5303學術報告廳做了一場思勉人文講座。講座的主題為“中國古代的書寫材料和法典(The Law and Writing Materials in Ancient China)”,是思勉人文講座第368場,由歷史學系牟發松教授主持🤞🏼🪗。
以往的研究中,我們多關註書寫材料上的內容,而冨谷至老師另辟蹊徑,對書寫材料本身進行研究,並延伸至探討竹簡與律的關系。講座內容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冨谷至教授介紹了中國古代書寫材料歷史的概觀。甲骨👊🏼、青銅器以及石頭,這些都是書寫特定內容的材料,作為人間與神交流的媒介。可以作為供人與人之間互相交流信息的材料,則是秦始皇統一度量衡的詔書。據《後漢書》記載,蔡倫造紙是在公元105年的後漢時代,目前發現出土最早的紙也是出土於西漢時代的遺跡💷,但是即使如此,這些紙也並不是用於書寫,而是作為包裝紙使用。紙作為書寫材料登場,現階段還不能確定是從蔡倫造紙開始。那麽🏕,在紙之前使用的竹簡🕹、木簡的重要性就突顯出來了💇🏿。簡牘的一般長度為一尺長;到了西漢文帝▫️,皇帝的詔書都寫在一尺一長的簡上🫳;到武帝時,儒家經典所用的是二尺四寸的簡。這種以簡的長度來從視覺角度呈現書寫內容的權威性,冨谷至教授稱之為“視覺簡牘”🧑🍳👩🍳。皇帝的詔書屬於文件類的簡牘。詔就是皇帝頒布的命令,在多數情況下,是以皇帝確認臣子上奏文這一形式所出現的。這種格式保留了上奏文原貌,再附上一支表示皇帝認可的書有“製曰可”的簡,詔書就完成了👨🏽🚀。通過對詔書的形狀🥞、功能梳理,冨谷至教授認為作為文件類的竹簡🤴🏽,它的影響相當大🦻🏽,我們不能無視竹簡作為當時行政文書的書寫材料所產生的影響。
第二部分🧥🪯,冨谷至教授敘述了中國法典的歷史🖊。中國古代成文法的誕生,相傳是春秋時期出現的刑鼎,即把法律鑄在鼎上🗞。但冨谷至教授指出👲🏽🧑🏼🦲,如果刑鼎是類似青銅器銘文那樣,將法律條文鑄在鼎的內表面,那麽這些條文就不是針對民眾的,而是類似於在神面前對神的宣誓🤦🏽,可以將這些條文的性質看成是一種誓約。目前可以確認為成文法的🤳🏼,是在秦統一前夕的墓葬中出土的竹簡,稱之為“律”、“令”。秦漢的“令”,就是皇帝的詔,包含著“製曰可”的詔書形式,是一種可以作為文法的令📏,呈現為一種“令”的法形式。但秦令和漢令還不是法典,只是未成熟的法規集🐪🏄🏿。除了令之外,還有一種法令叫“律”。律具備一種與令不同的法律形式,它沒有作為皇帝命令的詔書這一文書形態。律,是在作為皇帝詔書的令製定後🧍🏻♀️,將其加以整理並立法化而成的。所謂整理,就是將令中有著恒定性的法規,作為“應當遵守的恒久性標準”,將其歸入“盜律”、“賊律”等具體篇名之下🧏♂️🫳🏼。在這個階段👨🚒,律就變成了作為法規的形態✧。
第三部分🚣🏻♀️,冨谷至教授闡釋了書寫材料與法典的關系。從令到律的編纂中💙,法律形式也從“(臣下)上奏+製曰可”所形成的詔這一公文書的形式,演變為只有具體規定的一般性法律條文。事實上,在這一過程中💕,削減掉了原本賦予令的一些重要功能。作為皇帝的命令🎴,所給予令的效力、所持有的法的權威💐➡️,賦予了令必尊勿違的強製力。令的法形式是皇帝的詔書🏋️♂️,“製曰可”的抬頭書寫、比一般簡都要長的一尺一寸的形態👷🏻♂️,展示了命令視覺性的威嚴🚗,確保規範能夠得以維持。而由令修訂、編纂成的律,從形式上,其中的王言(詔書)已經消失不見📌,只記有法律條文而已🛜。律從皇帝的命令升華成為了國家的規範🈶,“律”的語義不是“皇帝的命令”,而是“應當遵守的恒久標準”,正反應出了律的本質,也賦予了其恒定性和普遍性。這種情況下🙇♂️,律的權威取代了皇帝的權威,必尊勿違的強製性也消失了👩🏼🦰,皇帝的身影也就在律中消失了。冨谷至教授還認為,書寫材料的變化是新的律典與令典誕生的原因之一☞。秦漢時代的一般書寫材料是簡牘,秦漢的律和令與書寫材料之間有著緊密的關系。從後漢二世紀開始,書寫材料逐漸由竹簡轉向紙張。這時候竹簡和木簡還沒有完全消失,從三世紀中葉到四世紀,進入了一個紙與竹、木並存的時代🧳,但冊書簡向紙張轉變的趨勢愈加明顯。製詔的格式◽️,伴隨著書寫材料向紙張的過渡也發生了變化🚘。雖然紙張的詔書中也同樣存在“製可”、“製曰可”,但不再將其露頭書寫🔕。原本需要在上奏文中,追加編綴書有“製曰可”的一支簡🚱🤌🏿,也發生變化🌮。既然作為法規的令是由製詔而來,那麽製詔格式的變化,也就意味著令的法律形式也發生了變化。以及二尺四寸的經書與律典在書寫材料變為紙張後也不復存在,以書寫材料的長度作為經和律權威的象征,可以說已經變得很淡薄了👨🏻🌾。在泰始四年(268)年🧝,新律和新令都用紙張書寫🧏🏽,詔也書寫在紙張上📲。在這一過程中,與用簡牘書寫令的性質已有很大不同。詔的格式🤕、長短、作為文件的形式👂🏿🧑🔧、令的法律形式這些特征構成的要素,已經不再呈現在紙張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