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晚,2018年百場校級學術講座第83場“刑法適用的教義學方法”在閔行校區法學院樓408報告廳舉行🈴。本次講座由北京大學法學院陳興良教授主講💛,我院錢葉六教授主持👩🎨。我院柏浪濤副教授、張偉副教授🧑🏿🦰、孫立紅老師以及其他院校的學者、實務人士參加與談🔭。
在講座開始之前,錢葉六教授對陳興良教授前來講授表示熱烈歡迎和衷心感謝,並對陳興良教授作了簡要介紹。陳興良教授是北京大學法學院興發巖梅講席教授👨🏿🍼,北京大學國家與法治發展研究院刑事法治研究中心主任𓀈,1999年當選全國傑出中青年法學家,2004年入選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主要研究領域是刑法教義學與刑法哲學💁🏻;出版專著20余部,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發表文章40余篇。
首先,陳興良教授簡要介紹了刑法教義學的知識體系地位。與社科法學是在法律之外研究法律不同♈️,刑法教義學是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主要是運用解釋學方法,在法規範中揭示法的含義,指導刑法的適用。不過,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並非對立排斥關系,二者可以並行不悖。二者在不同部門法中的地位不同🏢,是由部門法的發展階段所決定的。有些部門法仍處在立法中心主義階段⛸,社科法學的地位就相對高一些。而刑法已經完成了從立法中心主義向司法中心主義的轉變,因此法教義學在刑法中的地位就相對高一些。此外,陳興良教授闡釋了教義學與解釋學的關系。雖然教義學也註重解釋方法,但是教義學對法規範的態度更加忠誠,會假設法規範先天是正確的,這是一種先驗的正確。
接下來,陳興良教授詳細闡述了刑法教義學的三大特征。
第一,司法論特征。刑法教義學的立場是司法論的立場,而非立法論的立場,是以法官為視角,解決法之所然😌,而非法之應然◾️。在此⛴,可能有人擔心✍🏼,若如此,解釋者會否成為法律的奴隸🛣?其自身價值如何體現?陳興良教授認為🥿,很多解釋方法和結論具有塑造🧍🏻♂️、校正法規範的功能。例如,虛開增值稅發票罪從法條表述上看是抽象危險犯👎🏽🧑🍼,但是基於目的性限縮,應將騙取稅款目的解釋為本罪的構成要件。
第二🌔,體系性特征。刑法思維有體系性思維與問題導向思維。刑法教義學不局限於就問題解決問題,就個案解決個案,而是提供體系性解決問題的方法,其優勢在於減少個別性問題思考的不經濟性,能夠檢驗和促進結論的正確性。譬如,三階層犯罪論體系是個很好的體系性工具🔺,能夠清晰揭示某個問題的體系性地位😷。例如🚵🏽♀️,就“他行為能力”🧛🏽♀️、“他行為可能性”而言,便需要檢驗其體系性地位,屬於行為論範疇🌰🚣🏻,還是緊急避險,抑或是期待可能性🫎?陳興良教授認為他行為能力應是行為論範疇的問題,因為意誌自由是行為的前提條件。
第三,邏輯性特征👩🏿🎤。刑法教義學中的“教義”不是指實定法意義上的刑法規定,而是指以刑法規定為邏輯起點👴🏿,從中引申出的邏輯規則。這種邏輯規則具有類似法律的效力👋🏼,對法官具有拘束力。就此而言🚵🏽♂️,解釋者在創製解釋規則和結論,是某種意義上的立法者。在此需要強調的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是就分則的構成要件而言的💏。例如,刑法沒有規定“搶奪信用卡”的問題👨🏼💼,但不能因此說這種行為不構成犯罪。對此🧚🏽♂️,完全可以根據邏輯性的解釋方法予以解決。
在講解完刑法教義學的上述三項特征後✍🏼,陳興良教授著重講解了刑法解釋方法。第一🥼🧘🏼♂️,司法解釋的問題。立法是創製規則,司法是消費規則。然而,在我國,司法解釋是創製規則的一種途徑。由於法律規定太籠統,給了司法解釋一定空間。例如,司法解釋對財產犯罪的“數額較大”作了具體規定🍾,實際上調整了量刑標準💆🏽♂️,決定了刑罰的輕重🧔🏼♀️。對此應根據實證分析,先確定每個刑格的整體處罰比重🦫,然後再確定數額大小的劃分標準,由此可以解決數額攀比的問題👯🛌🏻。不過,司法解釋應當禁止類推解釋🍑🙋🏽♀️。然而,我國有些司法解釋存在類推解釋的嫌疑。第二⏭,找法的問題。法律規定有顯性規定與隱性規定。顯性規定是有字面根據的規定👳🏽♂️。隱性規定是無字面根據的規定。對於隱性規定需要根據邏輯分析方法予以解釋。這裏存在一個“找法”的問題🧛🏽♂️,這是一個法律適用的前提。例如🦮,行為人從香港入境👩🏻⚖️,攜帶9公斤黃金未報關。我國刑法規定◾️,走私貴重金屬罪的走私是指走私出口。對此能否適用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便存在一個找法的過程。
在講座接近尾聲,進入提問環節,同學們踴躍發言,提出諸多高質量的專業問題。陳興良教授細致耐心地逐一解答🤹🏼♂️。最後,大家一同與陳興良教授合影留念。本次講座取得圓滿成功。